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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10年因應COVID-19產業數位化補助作業

一、台灣產業數位輔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110年因應COVID-19產業數位化補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鼓勵我國產業提升數位服務,營運管理效能、發展行銷通路,進而積極促進產業數位行銷升級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方案執行期間為一年,自本要點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之補助對象為服務提供者協助申請之廠(店)家,其餘年度補助區域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服務提供者協助申請之廠(店)家:指經與本中心審查通過之服務提供者,填寫推廣補助申請書,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單位:
1、 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或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 以實體經營、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二) 數位服務方案:指以下任一服務方案:
1、 官方網站建置服務。
2、 線上購物服務。
3、 線上刷卡支付服務。
4、 超商物流及代收款項服務。
5、 優惠券及其它折扣服務。

(三) 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數位服務方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經本中心審核之業者: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設立達三年以上。
2、 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3、 最近三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 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5、 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6、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及一項以上數位服務方案契約之廠(店)家。
每一廠(店)家僅得受補助一次,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數位服務方案之契約價金;該契約價金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補助申請流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廠(店)家完成數位服務方案之簽約、安裝與教育訓練等作業,並先對廠(店)家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後,再由服務提供者代廠(店)家向本中心申請補助該款項。

五、補助款之申請,由服務提供者代廠(店)家於本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以電子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為之:
(一) 經廠(店)家與服務提供者雙方簽名或蓋章之數位服務方案契約書。
(二) 服務提供者對廠(店)家之發票。
(三) 數位服務方案補助請款申請書
補助款申請通過後,由服務提供者以函文檢附請款領據、廠(店)家請款申請書及服務提供者對廠(店)家之發票影本,向本中心辦理撥款及核銷。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並得將該服務提供者自名單中移除:
(一)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 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三) 服務提供者或廠(店)家事後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四) 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七、本中心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就補助區域公告調整之,亦得對服務提供者之簽約廠(店)家家數及服務區域限制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產業數位發展基金支應,若產業數位發展基金無法支應補助款、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本中心得停止補助款之申請並公告之。

九、本中心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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